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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村委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抓获,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中午,购毒人员王某乙通过手机和微信联系向被告人王某甲求购毒品冰毒。随后,王某甲联系严某某询问其是否有毒品出售,严某某称其朋友有毒品冰毒出售。收到严某某的回复后,王某甲告诉王某乙其朋友有毒品冰毒出售。王某乙通过微信向王某甲转账2700元(其中25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200元作为辛苦费)。因当日下午王某甲和严某某一起去购买毒品未果,在王某乙和王某甲等人一起吃晚饭时,王某甲将2600元退还给王某乙(100元作为路费已经花销)。当日20时许,微信名“停某某”的人发微信告诉严某某已经拿到毒品,叫严某某23时左右到秀某某**镇**村对面交易。严某某当即将此消息告诉王某甲,王某甲又告诉王某乙。王某乙当即决定购买2个冰毒,并微信转账4800元给王某甲。当晚23时许,严某某骑电动车带着王某甲到**村对面与微信名“停某某”的男子交易毒品,王某甲微信转账3500元给“停某某”,从“停某某”处拿到一包放在一个白沙香烟盒里的海洛因毒品。在严某某骑电动带王某甲回秀某某**KTV包厢的途中,王某甲微信转账400元报酬给严某某。回到包厢后,王某甲把毒品交给王某乙。2020年08月13日00时30分,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秀某某**KTV包厢内将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和买毒人员王某乙抓获,当场从王某乙处扣押到毒品一小包,从严某某、王某甲身上扣押到手机各一部。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份、净重3.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称量笔录;2.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毒品3.45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有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

检察官   王锦良

                              

                              2020年12月4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扣押的毒品、手机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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