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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力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严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路**号,现住四川省金某某**镇**社区**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严力在金某某五凤镇凤引街5号一茶馆门口,因小事和被害人肖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严力用拳头击打肖某某面部,致肖某某受伤。经金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肖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严力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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