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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严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成都*甲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甲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系由被害人李某某实际经营的“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关联公司。被告人严某于2012年起,先后担任两家公司的业务员、副总经理,负责为上述两家公司联系租赁泵车的客户,并与客户进行对账、结算和收款工作。

被告人严某因参与赌搏,为筹集赌搏资金,于2014年起,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建材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户公司进行对账、结算和收款过程中,向成都*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隐匿其收到租赁款的事实,将自己收到的租赁款用于赌搏和个人消费。严某为掩盖其侵占行为,伪造了与客户公司的《对账确认书》,虚构客户公司欠款情况,不断侵占本公司应收的租赁款,经依法鉴定,共计人民币1615491.10元。2018年6月,成都*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会计对账过程中,发现客户公司回款不正常,向严某核实情况,严某遂逃逸。2019年2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民警,将被告人严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严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1615491.1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远

2019年1119

附件:1.被告人严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三张、光盘四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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