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陈发根),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小耳朵),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辛庄自然村11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江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马某某至被害单位江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放在院内的33根废旧电缆线盗出。后二人发现有人经过,担心被抓,遂将上述33根废旧电缆线放在周冲水库管理所北边空地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11日,严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上述被盗33根废旧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169元。案发后,该33根废旧电缆线已被江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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