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金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园**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被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和2020年5月7日两次将被告人金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0日将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和2020年5月27日将被告人金某涉嫌聚众斗殴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分别于2020年5月2日和2020年6月8日将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涉嫌聚众斗殴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2020年6月27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金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将案件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前后,被告人严某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村开设赌场,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严某某要求在该赌场内参股牟利,被严某某拒绝,其后王某某多次派人对被告人严某某进行骚扰、威胁。201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与王某某相约在武汉市汉南区*街*酒店附近以打斗的方式解决二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随后,王某某邀约江某某、钟某某、汪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事先由王某某准备好的钢叉赶至斗殴地点后便电话告知严某某前往。被告人严某某应约后,邀约被告人严某、金某等人持严某某事先准备的洋镐把、砍刀等物驾车前往。当日下午3时许,双方在武汉市汉南区*街*酒店附近碰面后便持械进行了打斗。期间,被告人金某腰部、腿部被叉伤,另有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王某某一方所驾驶的一辆小轿车挡风玻璃及侧方玻璃被砸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钟某某、江某某、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严某某、严某、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严某、金某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宜青
检察官助理:樊勇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严某、金某均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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