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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营市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403号

    被告单位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500737223****,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路**、**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毕某某,男,57岁,系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部**。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7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现住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8日至4月8日,2019年5月23日至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11日,2019年5月8日至5月23日,2019年7月19日至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山东“地炼”企业与梁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策划,由梁某某实际控制的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变票”公司,将上游企业品名为原油、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梁某某安排他人联系物流运输公司为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的运输流,刘某甲联系企业,制造虚假的加工合同,使终端既得利益企业取得虚假的“燃料油”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了认证抵扣,从而隐去了生产企业(山东相关地炼)通过正常生产、加工环节应缴纳巨额消费税事实,达到逃避消费税的目的。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单位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部**被告人王某甲做原油销售生意,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向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原油30258. 60吨,提供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吨比市场价格多100余元。因需要垫资,王某甲联系“过票”公司上海**能源有限公司刘某乙、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徐某某、枣庄**物资供销公司李某某以及通过徐某某联系重庆**管理有限公司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由刘某乙等人对应的公司为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过票”并垫付部分资金参与循环。张某某本人或通过他人联系盘锦**沥青有限公司翟某某、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过票”业务,由山东**化学有限公司对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品名为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品名为“燃料油”后对外开具,依次流经盘锦**沥青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枣庄**物资供销公司、重庆**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能源有限公司,最终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东营**公司并进行了消费税抵扣。经鉴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1,834,851.0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3,343,525.37元,均已认证抵扣。

同时张某某让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沥青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梁某某控制的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数量30258. 60吨的 “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联系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某(另案处理),让该公司在接受温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沥青”发票后进行“变票” 变更品名为“燃料油”后向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票”及垫付部分资金参与循环;再经过辽宁**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进行“过票”,最终让经过“变票”后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山东**化学有限公司并进行了消费税抵扣。经鉴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东营**石化公司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7,749,940.0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2,749,991.31元,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案发后,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大冶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6,854,97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购销合同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梁某某、程某某、翟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徐某某、刘某乙、吕某某、薛某某、刘某丙、贺某某、杨某乙、许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营市**石化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他人虚开、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青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6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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