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144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甲手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法定代表人黄晓春,住所东莞市**镇**工业区**路**号**厂房。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东莞市*甲手袋有限公司股东,电话1893818****。
被告人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法定代表人莫某某,住所东莞市**镇**村**路。
诉讼代表人莫某某,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379892****。
被告单位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住所东莞市**镇**路**路段。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电话1392684****。
被告人黄晓春,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被告人黄晓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玉燕,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省揭西县人,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单元**。被告人张玉燕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醴陵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福建省古田县人,户籍所在地古田县**镇**村**路**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身份证号码4409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塘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莞市*甲手袋有限公司、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晓春、张玉燕、黄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东莞市*甲手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料加工企业,主要承揽国外客户的手袋订单,然后用本公司的合同手册进口境外产的皮革,生产成手袋成品后复出口到境外。为牟取非法利益,*甲公司老板被告人黄晓春与报关员被告人张玉燕合谋,被告人张玉燕经被告人黄晓春指示或准许,以包税的方式,向国内的东莞市*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匡某某(均已另案起诉)、被告单位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东莞市*戊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己皮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庚皮具有限公司、深圳*辛公司等6个货主承揽原产于韩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羊皮、牛皮等皮料,利用*甲公司的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保税进口。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张玉燕收取每千克10.5元-13元不等的“代付运费”,所谓的“代付运费”包括从香港到内地的运费和内地的进口报关费以及使用*甲公司的合同保税指标费,实际上这个“代付运费”就是货物的包税进口费。此外,货物从到达香港至内地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香港报关手续费、香港报关费、换单费用、提货运输费等按实际产生金额结算。即*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晓春、被告人张玉燕将本该用于*甲公司生产后复出口的皮料保税进口指标倒卖给他人。
在实施走私进口中,上述国内货主将准备进口的皮料交给被告人张玉燕指定的香港**货运代理公司,同时将皮料的真实装箱单、提单等资料通过邮件或QQ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张玉燕;被告人张玉燕负责制作用于报关的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报关的价格采用*甲公司合同手册备案价格,包括品名、数量、原产地等其他进口数据均保持不变;然后被告人张玉燕将上述制作好的报关单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深圳市**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由其申报保税进境。货物清关运抵*甲公司后,由被告人张玉燕安排车辆将皮料送交货主或者由货主自行安排车辆到*甲公司提货。
在货物走私进口后,被告人张玉燕制作对账发票,向*丁公司匡某某、*乙公司、*丙公司等货主收取包括“代付运费”、各项代垫费用在内的款项。国内货主将代进费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黄晓春、张玉燕或刘某某(张玉燕丈夫)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在核算代进收益后,被告人张玉燕按照约定的比例,将收益中属于公司的部分打入被告人黄晓春的个人账户,该部分款项交由*甲公司财务用于日常支出。
*甲公司先后承揽国内6家货主的皮料代进业务,现已查明相关走私事实主要有4个部分:
一、代*丁公司匡某某进口部分
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玉燕利用*甲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代东莞市*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匡某某方面进口境外产的牛皮、猪皮、山羊皮等43票,共计121365千克,经过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4949686.91元。
二、代被告单位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进口部分
*乙公司的前身为东莞市*戊鞋业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人黄某甲、许某某,由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公司生产和日常管理,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公司业务开发和境外采购。*戊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成立,后于2016年10月27日注销,*乙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立。*戊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投资经营人均为被告人黄某甲、许某某,前后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均一致,为同一套人马。2015年中,*戊公司因为国外订单需要使用境外皮料,于是,被告人黄某甲经过*丙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介绍,找到被告人张玉燕商谈。此后,被告人黄某甲、许某某二人同意接受被告人张玉燕提出的条件,即按11元/千克的价格,交由被告人张玉燕代进口皮革,相关代进业务延续到后来的*乙公司。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玉燕利用*甲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代*乙(*戊)公司走私进口牛皮革、山羊皮15票,共计8923千克,经过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812619.84元。
三、代被告单位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进口部分
2015年,*丙公司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客户指定生产使用原产于韩国的牛皮,该公司曾自行委托国内报关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过。后来,该公司二部经理被告人张某甲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贪图通关便利,主动联系被告人张玉燕,要求其使用*甲公司合同手册代进皮革,并同意支付给被告人张玉燕每千克11元人民币的“代付运费”。从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玉燕利用*甲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代被告单位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走私进口牛皮、猪皮16票,共计13622千克,经过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 657518.76元。
四、代*己、*辛、*庚等其他客户进口部分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玉燕利用*甲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代东莞市*己手袋有限公司(案发前已倒闭,初步查明倒闭后在原址承接的经营人进口了其中的2票,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追查中)进口牛皮共8票,共计 5143千克,此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05210.3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玉燕利用*甲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代东莞市*庚皮具有限公司进口牛皮3票,共计4176千克,该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73386.66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玉燕利用*甲公司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代*辛手袋有限公司进口牛皮等5票,共计1915千克,该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2488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塘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皇岗海关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晓春、张玉燕、黄某甲、许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内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甲手袋有限公司、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晓春、张玉燕、黄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 华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晓春、张玉燕现羁押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362265****)、许某某(联系电话1382725****)、张某甲(联系电话1392923****)均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6册、司法会计鉴定书1册、光盘3张、U盘1个。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和被告人许某某退缴的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黄晓春退缴的人民币10万元现存于新塘海关缉私分局,被告单位东莞市*乙鞋业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612619.84元、东莞市*丙手袋实业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657518.76元、被告人张玉燕退缴的人民币3万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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