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78号
被告人东知,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东知窜至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寺,搭楼梯翻墙进入寺院下部**号僧舍内,盗走被害人斗某某放在两个钱包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500元。
2.2020年5月6日5时许,被告人东知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潜入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北城天街”迪佳奢品“商铺,盗走商铺内的手表13块、项链2根、戒指1枚、钱夹2个。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3块卡地亚牌手表、2块欧米茄牌手表、1块宝泊牌手表、1块浪琴牌等7块手表共计价值人民币1770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东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3块卡地亚牌手表、2块欧米茄牌手表、1块宝泊牌手表、1块浪琴牌等7块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书、腕表检测报告,手表照片、收赃登记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盗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胡某某、丛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斗某某、刘某乙、马某某的陈述;
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工作记录;
5.被告人东知的供述和辩解;
6.DNA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知盗窃他人价值1945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东知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东知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诗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东知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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