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东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1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行政村**村东某某家屋后菜地发现一片罂粟苗,查获种植的罂粟924株,经侦查系被告人东某某所种植管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东某某所种植的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东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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