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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8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住泽库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泽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东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东某某于2019年9月份左右,谎称自己有2300只羊,以廉价出售为诱饵,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以支付定金等为由,通过微信共13次骗取被害人钱财61000元。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vivo牌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页面复印件等;3.证人石某某、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物证提取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

          夏吾李加

2020年9月3

                                       (院印)

附:

  1.被告人东某某现羁押于泽库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起诉书10份;

  4.随案移送物品:一部vivo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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