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东某某翻墙进入扎隆口**村方吉军某某家行窃,从方某某家盗窃得到一条猪肉、一扎啤酒几包烟、三条裤子以及两个锅盔馍馍。
2、2016年l2月31日被告人东某某翻墙进入**村陈某某家行窃,盗取了陈万仓某某家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对手镯。
3、2018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东某某翻墙进入**村方某某家行窃,从方某某家盗取了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坠、一副眼镜及头饰品。
4、2019年l1月份至十一月份被告人东某某多次翻墙进入费某某家盗窃未果,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翻墙进入费某某家行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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