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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524199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县,现住**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东某某与前往**县**镇看望女朋友的被害人彭某某某在**县客运站附近相遇,后二人在交谈过程中,被害人彭某某某邀请被告人东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东某某同意后,二人驾驶被害人彭某某某的摩托车到了**县**镇黄沙头,当晚由被害人彭某某某登记两间房间与被告人东某某入住**县**镇黄沙头**宾馆,202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东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某停放在**宾馆院子内摩托车盗出,雇佣**县**镇**村村民多**车牌号为藏A0****的微型货车,并谎称自己的摩托车坏了需拉至**县,因司机的货车远光灯不好将被告人东某某盗窃的摩托车拉到**县与**州的三岔路口处,后被告人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逃离至**县。次日被害人彭某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主动发信息联系被告人东某某并告知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东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就将盗得的摩托车放置在**县快手摩托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门前谎称摩托车已经卖掉有人来取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拉某某某、多某某、项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盗窃价值达6916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艳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东某某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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