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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4********,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林业**委**组**号,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东某某饮酒后驾驶黑C****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东侧豆腐坊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东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东某某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东某某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检察官:王  鑫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东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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