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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时50分许,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7国道察北管理区**红绿灯路口时,与等待红灯冯某某驾驶的蒙D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东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宇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东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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