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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某、关某某等九人赌博、寻衅滋事等案)_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东某某,绰号**,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3********,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街**附**号,无业,群众。2012年7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海北州劳动教养管理中心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8年2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4日因赌博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学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关某某,绰号黑**、大**,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解回前在青海省**监狱服刑,群众。2019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刚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0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30日因办案需要,由刚察县公安局从服刑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被告人普某某,绰号阿**,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村**社**号,无业,群众。2013年1月31日因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兰江,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人赞某某,绰号**,男性,1992年**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2********,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街**附24**号,无业,群众。2013年1月31日因打架斗殴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2017年1月11日因打架斗殴被海北州公安局西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被告人才某甲,绰号**,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3********,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乡**村**社**号,刚察县**景区临聘人员,群众。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朝某某,绰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9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街**号,无业,群众。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宁、滕雯,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街**附**号,刚察县**局退休职工。2017年2月20日,因赌博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青海省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绰号**,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1197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镇**村**社,住刚察县**镇**宾馆,个体,群众。2000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9日因赌博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刚察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宣某甲,绰号**,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现住青海省刚察县**园区**楼**单元**室,无业,群众。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关某某、扎某甲(另案处理)、赞某某、普某某、朝某某、才某甲、安某某、李某某、宣某甲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东某某为纠集者,扎某甲、关某某、韩某甲(另案处理)、赞某某、普某某、才某甲、朝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2月1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疑难、复杂,2020年3月1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宣某甲、李某某、关某某、朝某某、才某甲在刚察县海忆宾馆、热水工业园区万顺宾馆后院平房等地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2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29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0000元以上,向参赌人员非法放贷,事后纠集被告人关某某、普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另案处理)采用暴力、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向他人索要非法债务,纠集被告人普某某、赞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索要非法债务,纠集关某某在宾馆寻衅滋事,影响宾馆正常营业,纠集被告人才某甲妨害作证。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东某某为首,关某某、普某某、赞某某、才某甲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本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1、关于赌博罪事实: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东某某伙同安某某、宣某甲、李某某、关某某、朝某某、才某甲等人先后多次组织23人在刚察县海忆假日酒店、热水工业园区万顺宾馆后院平房、农牧局公租房6号楼2单元东侧房、祥和宾馆、汽车站对面茶艺、赤秀嘉姆宾馆等地聚众赌博,期间东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宣某甲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并分成,累计数额较大。被告人东某某为聚众赌博的主要组织者,被告人安某某、宣某甲、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负责组织参赌人员,被告人关某某、朝某某为东某某抽头渔利、放风等提供帮助,被告人才某甲多次为赌场提供放风等帮助获取利益。

(1)海忆假日宾馆聚众赌博: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伙同被告人安某某(系海忆假日宾馆负责人)先后组织15人先后两次在刚察县海忆假日宾馆以“诈金花”、“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东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并在赌场放贷提供赌资,被告人安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才某甲为赌博场所提供望风等服务并获取利益,被告人东某某、安某某、关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达6000余元,事后东某某、安某某参与分成。

(2)热水工业园区聚众赌博:2018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伙同被告人宣某甲、李某某先后三次组织11人在刚察县热水工业园区万顺宾馆后院平房以“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东某某、李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宣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被告人东某某、宣某甲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其中一次被告人东某某安排被告人朝某某前往热水工业园区赌场代表其抽头渔利达18000余元,事后东某某、宣某甲、李某某参与分成。

(3)农牧局公租房赌场聚众赌博:2018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组织6人多次在刚察县农牧局公租房6号楼2单元2楼东侧房以“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东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抽头渔利、给他人放贷提供赌资,并安排被告人朝某某接送参赌人员、帮助抽头渔利等,累计抽头渔利2000元以上,事后被告人朝某某获得高额回报。

(4)祥和假日宾馆聚众赌博:2016年至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组织7人在刚察县祥和假日宾馆多次以“诈金花”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东某某给他人放贷提供赌资,并与被告人关某某抽头渔利累计达3000余元。

(5)刚察县汽车站对面茶艺聚众赌博: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组织多人多次在刚察县汽车站对面茶艺以“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赞某某帮助东某某管理赌资、给他人放贷提供赌资,并参与望风,被告人关某某帮助东某某抽头渔利并与被告人普某某、才某甲为赌场提供望风、饮食等服务,事后被告人东某某给予每人每次200元报酬。

(6)赤秀嘉姆宾馆内聚众赌博: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组织8人在刚察县赤秀嘉姆宾馆以“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东某某抽头渔利。

2、寻衅滋事罪事实

(1)采取”软暴力”追债事实: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在赌场内给被害人旦某某放贷35000元赌资,事后旦某某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东某某纠集关某某、普某某等人前往刚察县泉吉乡旦某某家多次以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索要债务,事前东某某指示同去人员若旦某某不还债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索要债务,被告人东某某与关某某言语威胁,造成被害人旦某某心理恐慌,致使被害人旦某某贱卖马匹,高价车辆低价抵债偿还债务。

2016年至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纠集关某某、普某某等人以言语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债务,后被害人处于心理恐慌将自己戒指典当后偿还债务。

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在赌场内向被害人才某乙放贷,被告人东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后,指示韩某甲、韩某乙对被害人才某乙采取恐吓、威胁、辱骂、纠缠方式索要债务,并要求解决讨债人员食宿,直至偿还债务,持续四余天,使被害人才某乙受胁迫而偿还债务。

(2辱骂、恐吓他人型及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事实:2017年初(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东某某、关某某在刚察县祥和品质酒店长期住宿,住宿期间带领赞某某、切某某、才某甲等人不按宾馆登记规定入住,随意辱骂、恐吓服务人员、损坏宾馆财物、故意拖欠房费,严重影响宾馆正常营业。

2016年8至9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关某某指示陶成忠(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普某某等人至被害人张某甲、马某某经营的“奢客地”酒吧,多次消费后不支付费用、蓄意闹事索要“保护费”,被害人因心理恐慌及为了酒吧正常营业,先后支付2000元“保护费”。

(3)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事实:2017年6月,被告人普某某与扎某甲等人在刚察县华尔街酒吧喝酒,酒后被告人普某某使用刀具随意殴打被害人朋某某,致其轻微伤。

 3、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害人贾某甲在刚察县哈尔盖镇火车站曹某某家中聚众赌博时,从被告人东某某手中借款30000元,担保人为多某甲。因贾某甲未按期还款,被告人东某某纠集普某某、赞某某带领担保人多某甲前往贾某甲位于刚察县德吉花园小区家中,胁迫贾某甲及多某甲写下35000元借条,并强迫二人手拿借条拍照,并配侮辱性词语后发布至刚察微信信息平台,催收债务,后贾某甲因个人能力未能偿还。随后,被告人东某某、普某某、赞某某将被害人贾某甲带至刚察县喜马拉雅宾馆,东某某指示普某某、赞某某在宾馆连续看守贾某甲两个晚上,白天外出借钱时由其二人跟随,限制贾某甲人身自由,被害人提出回家时遭到普某某、赞某某威胁及殴打,期间东某某胁迫贾某甲、多某甲为赞某某、普某某提供食宿,多某甲支付3200余元。被告人东某某、普某某、赞某某跟随贾某甲刚察县借钱未果,东某某指示普某某跟随贾某甲至刚察县哈尔盖镇、西宁市、大通县等地借钱,白天借钱时贴身跟随,晚上宾馆住宿时看守贾某甲,先后限制其人身自由七余天,后贾某甲因人身自由受限、遭受威胁联系他人借款到账后承诺东某某还款,遂东某某示意普某某、赞某某让贾某甲离开。

4、妨害作证罪事实

2017年3月,韩某甲等人在刚察县祥和品质酒店内无故持砍刀殴打他人,警察处警时,被告人东某某、才某甲到达现场帮助藏匿作案时的砍刀。次日得知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东某某伙同被告人才某甲前往祥和宾馆,言语威胁宾馆负责人、服务员,让其调查时不要乱说,阻碍证人作证。

5、其他违法行为

(1)2017至2018年,被告人东某某在刚察县海滨假日宾馆、鸿湖大酒店、哈尔盖镇火车站曹某某家中、圣湖佳苑小区等地多次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

(2)被告人东某某在2017至2018年,长期在刚察县海忆宾馆、喜马拉雅宾馆拖欠房费。

(3)2016至2017年,被告人东某某、关某某、扎某甲、赞某某、普某某、才某甲等人在刚察县皇家会所KTV、“901”酒吧、九点半酒吧、华尔街酒吧等多家娱乐场所多次惹事生非、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麻将桌1台、麻将牌3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旅客住所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丙、张某乙、贾某乙、夺某某、阁某某、旦某某、闫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才某乙、多某乙、才某丙、多某丙、张某丙、扎某乙、更某某、南某某、太某某、宣某乙、韩某乙、公某甲、扎某丙、昂某某、公某乙、才某丁、华某某、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甲、张某丁、朋某某、多某甲、旦某某、杨某某、才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东某某、关某某、普某某、赞某某、才某甲、安某某、朝某某、李某某、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刚价格认字(2019)15号、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水电四局西宁中心医院(北)公(刑)鉴(法临)字(2019)157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赞某某、才某甲、李某某、宣某甲、安某某、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关某某、普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的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对三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普某某、赞某某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由,扣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才某甲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帮助违法行为人藏匿作案工具,以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安某某、宣某甲、李某某、关某某、朝某某、才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2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29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朝某某、才某甲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宣某甲、才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东某某、才某甲、普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关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赞某某、才某甲、李某某、宣某甲、安某某、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赞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才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宣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韶山

检  察  官:王小婷

检察官助理:宋永存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东某某、关某某、普某某、赞某某、朝某某、安某某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被告人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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