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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非法经营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丛某某,曾用名丛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丛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支付宝账号186********对外销售韩国走私烟弹、香烟。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丛某某向王某某(已判处刑罚)销售韩国的heets、fiit牌的烟弹6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3580元。

2.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丛某某向凌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韩国的heets、fiit牌烟弹60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4400元。
3.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丛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韩国香烟30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4500元。
4.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丛某某向网友“小迅迅”、“夏天”、林鑫、“宇老婆”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韩国的heets、fiit牌的香烟共100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4500余元。
5.2019年5月6日,被告人丛某某向微信号******(微信昵称刘亮、另案处理)的网友销售烟弹5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300元。

6.2018年6月14日,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丛某某开的鲁******轿车内查货韩国香烟106条,丛某某承认香烟是其准备对外销售的,经鉴定该106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078.70元。
综上,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丛某某非法销售韩国烟弹、香烟共计人民币130358.7元,其中12078.70元系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圣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丛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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