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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丛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镇**村**屯西北方向一公里处两块林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玉米,被开垦林地的林班号为**林班**小班与**林班**小班,被开垦林地面积为38.04亩(25377平方米),林地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传唤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林相图、卫星维片图;2.证人证言:证人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局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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