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1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1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丛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丛某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2月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注册开设“小***之家”、“**潮流店”、“**铺子”、“***来”、“******集”、“****饰配店”6个店铺;在淘宝网络平台注册开设“小***之家”、“****网红店”两个店铺。由丛某某从沈阳五爱市场及阿里巴巴批发网上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围巾、眼镜,邮寄到朝阳县**乡**村*组谭某某住处,谭某某负责商品包装及发货。二被告人在拼多多及淘宝网上注册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至2019年8月14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谭某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LV”、香奈尔、古驰、博柏利、爱玛仕的丝巾及“GM”、暴龙、香奈尔、迪奥、阿玛尼、muimui(缪缪)眼镜共计3170件,价值人民币149,727.14元;经查证属实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2,978.26元;已销售及尚未销售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2,70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商品价值统计表、鉴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丛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谭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丛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辉
检察官助理:王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某、谭某某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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