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丛某某于2017年11月、12月,两次通过使用合成碳化硅戒指冒充钻石戒指作抵押骗取唐某某借款合计31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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