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丛某某诈骗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公诉刑诉〔2018〕189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8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日,被告人丛某某承包了**乡**村**队**地100亩,2003年和2004年丛某某超出此地块种植杨树,明知无土地承包权,不符合办理退耕还林条件,欺骗林业部门等工作人员办理了退耕还林224.5亩,其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79,046元,归其个人所有。

经侦查,被告人丛某某于2018年5月4日被传唤至兰西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丛某某承包合同书、兰西县林业局退耕还林造林、管护合同书、退耕还林项目申请书、北安乡财政所退耕还林补助款交款表;

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邹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