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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等2人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8年6月18日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8年6月18日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丛某某、王某某在自己家中,以被害人付某某骗其女儿丛某程为由,采取捆绑、殴打等方式将付某拘禁约1个小时,砸坏付某手机两部,并逼迫其写下20万元的欠条一张及其他纸条四张。经法医鉴定,付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接收证据清单;7.作案工具及被告人的伤情照片;8.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王某某以捆绑、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卫忠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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