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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等二人非法狩猎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农场**分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00********,汉族,初中文化,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农场**分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扎鲁特旗**农场**分场东**处有两名形迹可疑的骑摩托车的男子,上前对两名男子进行盘问,其中一名男子叫丛某某,另一名男子叫陶某某。被告人丛某某承认是和被告人陶某某一起在葵花地附近猎杀野生动物,但没有猎杀到,并称于2020年10月16日晚猎杀了3只野鸡和3只野兔放在家中,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位于扎鲁特旗**农场**分场的家中搜查出已经扒皮的疑似野兔3只,疑似雉鸡3只,动物皮毛半塑料编织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白色250越野赛摩托车一台、红色豪爵125摩托车一台、野兔三只、野鸡三只、头灯两个、蓝色包一个;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担保人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信息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检查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辨认、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宇

                                 2021年1月12

                                  

附件1.被告人丛某某、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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