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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满族,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82********,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小区**组**栋**单元**号,捕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6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丛某某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3日,4月18日拘留届满准备出所前更换衣物之机,将黄某某所换下拘留所识别服拿走,从识别服上衣口袋中盗走粉色包裹一个,粉色包裹中内藏1802元,盗走后丛某某将粉色包裹藏于自己所穿内裤之中;黄某某物品丢失后向拘留所管教报告,拘留所管教寻找未果后,责令现场所有人交出丢失物品,丛某某心存侥幸思想,未向管教交出物品,随后拘留所管教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丛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责令丛某某拿出丢失物品,丛某某无奈之下丛内裤中拿出粉色包裹,经现场打开,该包裹为粉色女性内裤包裹的现金为180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_2.随案移送案卷材叁卷,光碟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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