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如东县**农场**村**组**号。被告人丛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5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950元;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丛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在如东县洋口镇、河口镇盗窃作案三次,窃得现金、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物品,经认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641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丛某某于2020年7月初的一天,至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害人符某某宅,窃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7545元。
2.被告人丛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至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徐某某宅,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
3.被告人丛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至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害人许某某宅,窃得黄金项链一条。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96元。
被告人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检验报告、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丛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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