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于威海市文某区,身份证号码371081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家装,群众。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路**号**室,现住**。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被告人丛某某联系姜某某、于某利用二人的身份信息办理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卡共3张、手机卡5个,通过手机账号注册微信号5个,交给他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收买信用卡信息及配套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来峰
检察官助理:韩文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某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555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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