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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0********,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丛某某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购买“科乐通辽麻将”游戏平台房卡的方式,组织群内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633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335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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