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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号,现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加工厂,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5月13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汽贸有限公司合作,为购买汽车的人提供汽车分期贷款租赁业务。

被告人丛某某拥有一辆北京现代途胜牌小汽车。为了能够使用该车辆办理抵押贷款,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丛某某在通辽市**汽贸有限公司填写了《上海**融资有限公司租赁申请表》。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丛某某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丛某某作为承租人租赁上述现代途胜小汽车,融资总额人民币人民币5848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人民币2110.67元。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款项人民币56000元转账至通辽市**汽贸有限公司后,通辽市**汽贸有限公司向丛某某转账人民币44100元。被告人丛某某在支付前三期租金共计人民币6332.01元后,未继续支付剩余租金,并且更换了手机记号码。2017年4月,被告人丛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将该车辆转卖给纪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丛某某催告时发现丛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已无法接通,且该车辆定位系统失效无法定位,故报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被告人丛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警方抓获。

至今,被告人丛某某未尚欠融资款共计人民币37767.99元,且该车未能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等;

2. 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共计人民币37767.99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3、4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饮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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