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丛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15时30分许,持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锦绣北山小区附近沿统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南路与少年路交叉口东侧停车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丛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当事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4、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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