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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22时,被告人丛某某酒后驾驶蒙GP****号小型轿车在长庆街与家园路路口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7月9日经吉林省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5mg/100ml,属于醉酒驾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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