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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7********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单元****现住瑞昌市******栋**单元**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瑞昌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丛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8**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镇**派出所处理女儿相关事宜时被民警发现。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71mg/100ml,为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丛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琴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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