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丛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辽A****3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3.6mg/ml。
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丛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丛某某现场酒精测试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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