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5时54分,被告人丛某某酒后驾驶鲁******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阴县**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9月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mg±3.6/100ml。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丛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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