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1.被告人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街**村**屯,住敦化市**街**招待所。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住敦化市民主街**新居**号楼**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2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住敦化市**街。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95********,朝鲜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镇,住敦化市**街**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曾因卖淫,2014年9月2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住敦化市**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6.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住敦化市**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7.被告人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住敦化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7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金某某、马某某、律某某、高某某、董某某、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是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丛某某通过办假证人员(微信号A139130988,身份不详),提供自己去年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花钱让其为自己制作了一份2019年假保单。经扣押并鉴定,该保单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单专用章与该公司提供的印文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8年10至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得知丛某某能办假证后,为开出租车便找到丛某某,花180元提供自己身份信息通过丛某某办理了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收到后被其丢弃。经敦化市运管所查询,未查询到夏某某资格信息。
2018年10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夏某某联系丛某某后,也要办假出租车上岗证,便花180元提供自己身份信息通过丛某某办理了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使用后被其丢弃。经敦化市运管所查询,未查询到董某某资格信息。
2019年1至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董某某、夏某某联系丛某某,与丛某某约定:金某某帮丛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办假证的广告,二人分别从中挣提成。其中,金某某自己花240元提供自己身份信息通过丛某某办理了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扣押并鉴定,金某某该证上的“敦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注册专用章”与“敦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证件专用章” 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2至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帮助丈夫被告人马某某、舅舅被告人律某某解决各自就业问题,需要办吉林省内高中以上学历证书,通过朋友姚某某介绍,联系上金某某,马某某、律某某将自己身份证照片拍照传给高某某,高某某把照片和730元钱转给金某某,金某某将照片和360元钱再转给丛某某,丛某某通过A139130988办理了符合上述要求的假证,直接邮寄给高某某。马某某吉林市电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上“吉林省教育厅普通中专毕业证验印专用章”,由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证实,该印章样式与吉林省教育厅印章样式不一致,且经吉林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查询,马某某无学籍信息。经鉴定,律某某大专学历证书上印文经与“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样本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综上,丛某某自述获利300元,金某某获利470元。金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自家被抓获归案;丛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在旅馆被抓获归案;高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在自家被抓获归案;律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电话传唤到案;董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夏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微信截图、档案复印材料、证明、事项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姚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徐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丛某某、金某某、董某某、夏某某、高某某、马某某、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文书、假证;
(五)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六)说明、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金某某、董某某、夏某某、高某某、马某某、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丛某某、金某某、高某某、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夏某某、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金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丛某某、金某某、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律某某、马某某、董某某、夏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丛某某、金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犯有数罪,故对丛某某、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马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律某某、董某某、夏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董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意强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七被告人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