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现住北镇市**乡**村**号。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葵,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盘锦市***区**镇。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立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现住盘锦市***区**镇**村**组**号。2008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郑立国、金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黑山县公安局补充移送丛某某涉嫌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丛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郑立国、金葵,欲共同到黑山实施盗窃。同日12时许,被告人郑立国驾车带金葵、丛某某到黑山县,三人将车停靠在南湖公园附近,金葵、郑立国跟随丛某某进入黑山县大棚市场,丛某某趁将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绿色皮包盗走。绿色皮包内有张某某身份证、OPPO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人民币210元、四副带防滑胶的手套。被盗手套价值人民币5元。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丛某某在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鼓楼东侧花坛处,趁被害人杨某某在花坛上闲坐时,将被害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纸袋盗走,纸袋里有一部苹果11手机、一张医保卡、一串钥匙、现金50元人民币。经北镇市公共资源与项目中心价格认定,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5日14时许,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北镇市北镇大厦附近将被告人丛某某抓获,并于2020年4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12时许,在北镇市沟帮子**宾馆内,将被告人郑立国、金葵抓获。2020年8月12日,北镇市公安局民警在北镇市广宁镇**胡同,再次将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档案、户籍证明、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丛某某、金葵、郑立国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黑山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金葵、郑立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郑立国、金葵扒窃他人财物,丛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丛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金葵、郑立国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立国、金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金葵、郑立国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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