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某某自称于十五、六年前在外务工时购买了一把猎枪,并带回武平县**乡**村**号家中,平时用该猎枪打猎。2020年10月14日上午,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前往被告人丘某某位于武平县**乡**村**号的家中搜查。经民警思想教育,被告人主动将藏匿于老房子角落的猎枪上缴并被传唤到案。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查,被告人丘某某未办理持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丘某某处依法扣押的猎枪一把;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无持枪证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现场搜查照片等;6.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抓获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丘某某主动上缴鸟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住武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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