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3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佛山市安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稳公司”)在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理财咖平台发行线上理财产品,通过虚构房地产抵押标,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的投资资金。该平台的理财产品为个体借贷网络产品,年化收益率为8%至16%不等,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安稳公司的注册经营地为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另案处理),总经理是郭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丘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至5月1日在安稳公司任职,负责财务、接待、协助郭某某管理公司等工作。期间,被告人丘某某在明知理财咖平台虚构借贷人身份,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的情况下,仍然协助郭某某或自行制作虚假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以高额回报骗取客户投资。丘某某任职期间,协助郭某某等人通过居间人为“郭某某”等人的账户从理财咖平台累计取得23953535元,用于郭某某等人购买保险、房产等个人消费。经审计,2018年1月22日至5月1日,理财咖平台共有21715笔投资者充值记录,收取投资人本金共计172778295.99元。
另查明,丘某某与张某某平(另案处理)合谋利用理财咖平台漏洞,通过发放红包后提现的方式盗窃理财咖平台资金。二人合谋后,张某某2018年4月使用“黄某某”账号发放红包3010009元,提现3010009元,后根据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共转账给丘某某620000元、转账给刘某某(丘某某的表哥)150000元。2018年3月26日至4月8日,丘某某在未有资金充值投资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方式实施盗窃,共计从理财咖平台领取红包504929元,提现255053元。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丘某某经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9535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达3514938元(其中未遂金额为249876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集资诈骗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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