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5********,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高中文化,现住长沙市**小区**楼**单元**室(户籍在清远市**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0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够,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2月11日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丘某某在实际没有资产、设备和产品经营的情况下,虚假包装自己,在本省长沙、宁乡等地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意图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7月份在长沙县星沙被公安机关驱离后,于同年8月份窜来浏阳,在本市**街道**路**号**楼**室高价租房开办了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卖保健品“小分子复合肽”为幌子,采取高额付息返本的方式引诱社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他人存款,进行集资诈骗。其操作模式是: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1万元与“**”公司签订《会员合同》即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当场返回2千元(前期部分如此),之后每月返回会员本息2千元,共返6个月共返1.2万元;会员介绍客户投资还可以提前返回本息。为广泛吸纳他人投资,被告人丘某某印制了《公司简介》等虚假宣传资料,并招募了约20名员工(业务员)进行宣传推介,自2018年8月13日至同年10月9日期间,剔除当场返款后其先后实际非法吸收郑某甲2.4万元、宋某甲0.8万元、唐某甲0.8万元、宋某丁0.8万元、张某某0.8万元、徐某乙0.8万元、宋某丙0.8万元(后返回0.6万元)、陈某丙0.8万元(后返回0.8万元)、王某丁0.8万元、程某某0.8万元、王某丙0.8万元、王某甲2.4万元、郑某乙0.8万元、江某某0.8万元、孔某某1.6万元、帅某某0.8万元、张某甲0.8万元、邹某某0.8万元、唐某丙1.6万元(后返回0.4万元)、李某丁1.6万元、陈某庚0.8万元、彭某丙1万元(后返回0.8万元)、冯某某2万元(后返回0.4万元)、王某己1万元(后返回0.2万元)、陈某乙0.8万元(后返回0.4万元)、卜某甲1万元(后返回0.2万元)、彭某乙1万元(后返回0.2万元)、阙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谷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李某乙1万元(后返回0.2万元)、王某戊1万元(后返回0.2万元)、寻某某2万元(后返回0.2万元)、邹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寻某某23万元、李某戊1万元(后返回0.2万元)、刘某丙1万元(后返回0.2万元)、骆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王某乙0.8万元、陈某辛4万元(后返回0.8万元)、朱某某2.6万元(后返回0.2万元)、熊某某4万元(后返回0.8万元)、陈某丁2万元(后返回0.4万元)、沈某某2万元(后返回0.2万元)、黄某甲3万元(后返回0.6万元)、陈某己1万元(后返回0.1万元)、周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刘某甲1万元(后返回0.2万元)、李某甲1万元、肖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姜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伍某某1万元(后返回0.2万元)、潘某某2万元(后返回0.2万元)、刘某乙3万元(后返回0.6万元)、朱某某3万元、彭某某2.4万元、唐某某1万元、陶某甲1万元(后返回0.1万元)、卜某乙6万元(后返回1.2万元)、左某某和2万元(后返回0.4万元)、易某某2万元(后返回670元)、李某丁2万元、熊某某2万元、喻某某3万元、慕某某3.5万元、董某某1万元、彭某甲2万元、谭某某1万元、黄某乙1万元、罗某丁1万元、李某丁1万元、彭某某1万元、罗某丙1万元、龚某某1万元、徐某甲2万元、李某丙5万元、陶某乙1万元、张某乙2万元、陈某戊1万元、彭某某3万元、贺某某1万元存款。以上共计吸收中老年社会公众86人次投资存款合计145.5万元,返回124670元,实际骗取存款1330330元。被告人丘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还债等挥霍一空。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丘某某停止返款后,投资会员即报警,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丘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查获的宣传材料、账卡、公章、POSS机、收条、领息表、收益表及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身份证、人口信息表、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合同书、收据、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左某某、陈某甲、欧某某证言;③被害人陈某乙、宋某甲、朱某某、陈某丙、孔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黄某甲、熊某某、慕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姜某某、陶某甲、邹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贺某某、卜某甲、冯某某、陈某丁、卜某乙、王某丙、寻某乙、陶某乙、阙某某、陈某戊、彭某甲、潘某某、郑某甲、陈某己、徐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彭某乙、程某某、骆某某、徐某乙、陈某庚、黄某乙、宋某乙、刘某乙、肖某某、彭某丙、郑某乙、沈某某、黄某丙、刘某丙、陈某辛、帅某某、张某乙、谭某某、易某某、寻某甲、宋某丙、唐某乙、若某某、伍某某、江某某、李某戊、唐某丙陈述;④被告人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丘某某在十年至十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9年4月4日
附:一、被告人丘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九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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