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258号
被告人丘焕波,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家住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委会*****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在本市龙岗区****广场*楼****俱乐部工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焕波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0日16时58分至7月30日16时59分许,被告人丘焕波来到本市**路**手机市场*楼*****号柜台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际,盗走柜台的一部****和一部****手提电话(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3986.40元和2249元)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丘焕波在本市**路附近将盗取的手提电话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8年10月16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龙岗区**路**号****广场*楼抓获被告人丘焕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焕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壹张及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焕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焕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焕波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丘焕波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丘焕波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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