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179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深圳市****公司**部门工作。家住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曾因嫖娼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6时许,被告人丘某某在非当班期间,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楼****公司分检快递包裹工作间,趁其同事不注意遂之机,盗走一个装有10部********手提电话的快递纸箱。事后,被告人丘某某以人民币19760元的价格销售其中9部手提电话给蓝某某,另1部手提电话送给周某某(已被缴获)。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丘某某在本市龙岗区**花园**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10部手提电话共价值人民币23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提电话;2. 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入职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索赔授权书、前科劣迹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周某某和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微信聊天截图和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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