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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盗窃、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丘某某,绰号“敲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现住乳源县****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小区出租屋,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被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2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分别在值班律师刘某甲、刘某乙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丘某某伙同余某某(不满16周岁)、朱某某(不满16周岁)商议去盗窃摩托车。3人先来到乳源县乳城镇鲜明北路幸福家园小区二期楼下停车场,由朱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丘某某与余某某以扭坏摩托车车头锁驳接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本田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藏匿到乳源县乳城镇鲜明北路的白马小区地下停车库。随后,3人又来到乳源县华景雅苑小区,分工合作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豪爵牌银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到侯公渡健民小学附近。

当日下午,被告人丘某某与余某某、朱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的两辆摩托车开至韶关市西河汽车站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丘某某等人销售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以2800元的价格将两辆摩托车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6元,被害人邓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进而转卖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罗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冬梅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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