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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滨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逆行)至霸王花水岸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苏忠义苏某某的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丘某某处于不清醒状态,不能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丘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3.93mg/100ml。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单、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3.9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逆行与相对方向由苏忠义苏某某的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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