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丘某某尾随被害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敬老院**侧路边,然后上前拦下李某某,冒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民警,称发现李某某有嫖娼行为,要对李某某进行处罚,交“罚款”后可离开,李某某答应。丘某某通过微信和现金收取李某某交纳的“罚款”人民币2500元。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步行街**门一手机维修店抓获丘某某,扣押丘某某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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