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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丘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丘某某、陈某某(分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公寓门口与被害人李某甲、林某某、梁某甲、李某乙及李某丙、梁某乙因小事发生争吵,后丘某某一方人员纠集多人持刀到现场,随后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丘某某、陈某某及其一方人员持刀及用拳脚殴打李某甲等人,致李某甲、林某某、梁某甲、李某乙受伤,后丘某某、陈某某离开现场。2019年6月12日,公安人员在长安镇厦边医院抓获丘某某、陈某某。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林某某、梁某甲、李某乙所受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敏婷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某某(内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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