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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容留吸毒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大****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晚上至6月1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丘某某趁其叔叔丘某乙不在家之机,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16周岁)等人在信宜市怀乡镇大谢方田坑村邱某乙自建屋二楼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和含有毒品成分的“开心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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