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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37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原任广州市**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产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广州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服务业筹备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3个月,依法延长留置期限2个月。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丘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其公司负责的**大厦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号地块)开发过程中,未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擅自决定在其公司与另一合作方尚未解除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同时与广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最终因其公司违约导致双方终止协议,并由其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补偿款达人民币80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受贿罪

2011年,被告人丘某某在担任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大厦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相关公司参与项目合作开发谋取利益,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分3次收受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代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年中,被告人丘某某因与江某某就项目合作开发问题发生矛盾,将上述钱款退回给江某某。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丘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大厦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谢某某(另案处理)承接该项目土建工程提供帮助,后于2015年分2次收受谢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12卷。

3.本案扣押被告人丘某某退缴的人民币400000元,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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