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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受贿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2********,汉族,大学本科,新丰县丰城街道**副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丰城街道**村**街**栋**房,因涉嫌受贿罪,经韶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留置;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韶关市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韶关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9日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丘某某在任新丰县丰城街道**主任兼县**工作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甲(新丰县**厂经营者)解决其父亲李某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变更土地性质等问题,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甲为了在房屋征拆过程中获得更多补偿款和安置房,在丘某某家中送给丘某某10万元,丘某某如数收受。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李某甲为感谢丘某某在其房屋征拆过程中的帮助,并请丘某某继续帮忙协调变更集体土地性质、合并办证报建高层建筑等事宜,在**厂停车场内送给丘某某40万元,丘某某如数收受。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大

2020年12月30日 

附:1、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韶关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复印件等随案移送。

2、丘某某联系电话136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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