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丘某某酒后驾驶粤MM****号牌小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出天贵路西143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秋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8号高晟广场A4****房,联系方式:1360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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