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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街村**号。2017年7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090****,从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往下街村豆腐岭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镇**街村**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丘某某的酒精含量测试值为104mg/100ml。随后,被告人丘某某被民警带到河田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3/100ml,达醉酒标准。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丘某某所骑未挂牌号的二摩托车(发动机号:6090****)为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丘某某血样提取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9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镇**街村**号,联系电话:1355988****;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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