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丘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娟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某(另案处理)从2020年4月开始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新型毒品“果汁”,其妻子刘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协助其送货,期间刘某甲多次与被告人丘某某微信聊天提及“果汁”的价格、市场情况以及喝了到派出所验查情况等。

2020年5月15日,黄某某从刘某乙(另案处理)处购入“饮料”后放于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快递营业点二楼住处,被告人丘某某暂住在其家中。当晚,刘某甲与其丈夫黄某某外出。黄某某得知侦查机关到其家中害怕被查某某,便让刘某甲微信语音被告人丘某某,让被告人丘某某将放置在家中的“果汁”倒掉。被告人丘某某按照黄某某、刘某甲指示,将屋内的“果汁”搬到厕所并倒到厕所中。在倾倒“果汁”过程中,被告人丘某某被现场抓获。侦查机关在现场缴获194瓶“果汁”,其中厕所内有87瓶有粉红色及橙色可疑液体尚未倾倒完毕,106个透明塑胶空瓶,1瓶在冰箱内保存。经某某现场的可疑液体取样送检,均检出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帮助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毁灭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2020年9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