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535,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学院保卫处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小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又名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003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小区(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95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香港居民陈某某、山东省博兴县居民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开办“101在线”赌博网站。该网站通过在中国大陆各省市发展代理的方式吸引中国公民参与赌博。
期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丘某某作为“101在线”赌博网站在国内的代理之一,发展参赌人员353人,获得该网站返点和分红等共计人民币154947.3元。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作为“101在线”赌博网站在国内的代理之一,发展参赌人员575人,获得该网站返点和分红等共计人民币118633.572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作为“101在线”赌博网站在国内的代理之一,发展参赌人员48人,获得该网站返点和分红等共计人民币7226.222元。
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数据库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张某某、丘某某、裴某某、范某某、韦某某、晏某某、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已将非法所得上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亮
检察官助理:杨东须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某某、罗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